參與非總會或社會服務部組織之服務工作規定
[img]http://www.scout.org.mo/AEM.gif[/img][p=30, 2, center][font=標楷體][b][size=5]澳門童軍總會
參與非總會或社會服務部組織之服務工作規定[/size][/b]
﹝社(通)2012-001﹞[/font][/p][font=標楷體]
逕啟者: 澳門童軍總會屬下各旅部及童軍人士參與非總會或社會服務部組織之服務工作,需遵守以下之相關規定:
規定1 應學校或其他社會團體邀請而組織社會服務工作之個別旅部,必須於活動舉辦前不少
於五個工作天以書面形式連同主辦單位負責人簽署及蓋章之信函向總會提交服務申[/font] [font=標楷體]報;服務工作過程中,參與服務之童軍人士必須穿著童軍常規制服或旅部T恤或總會[/font]
[font=標楷體]T恤或佩戴旅巾;服務工作結束後,須於三個工作天內填妥由社會服務部發出之表[/font] [font=標楷體]格及三張或以上現場服務相片遞交至總會,否則該社會服務將視之為無效。[/font]
[font=標楷體]
規定2 參與社會服務工作之童軍人士,其個人全年參與非總會或社會服務部組織之服務累[/font][font=標楷體] 積[/font][font=標楷體]總時數最高上限為當年度優異服務獎勵基本標準的二分之一,超出之部份將不納[/font]
[font=標楷體] 入[/font][font=標楷體]其個人全年參與服務累積總時數。
規定3 參與社會服務工作之旅部,其全年參與非由總會或社會服務部組織之服務累積總時數[/font]
[font=標楷體] 最高上限為三百六十小時,此上限將根據每年度優異服務獎勵基本標準設定,超出[/font]
[font=標楷體] 上限之部份將不納入旅部全年參與服務累積總時數。
優異服務獎勵統計、審核等執行部門有權對服務規定作出解釋、修訂及最終決策權。敬請各部門 / 旅部知會全體童軍人士為荷。
[/font][p=30, 2, right][font=標楷體]澳門童軍總會
社會服務部
2012年11月1日[/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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